索引号: | 00249100X/2019-002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19-06-28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码: | 通告〔2019〕100号 |
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2014年,市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杭政函〔2014〕54号),自5月5日起,规定非浙A号牌机动车在工作日7:00—9:00,16:30—18:30两个高峰时段,禁止其在“错峰限行”区域以及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其他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通行。自2016年3月28日起,萧山区在工作日的早晚高峰(时间同上),也对非浙A号牌机动车在其核心区内(含高架、隧道)实施限行措施。
杭州作为省会城市,外埠人员来杭办事、就医、学习、开会等需求客观存在,且目前市区交通状况较以往有所改善:2015年交通拥堵排名列全国各大城市第4位,至2018年已降至第30位;主干道通行速度较2015年提升了20%。上述数据表明,我市交通状况逐年趋于好转,在通行量上有填充空间。
(二)目的意义
基于杭州作为省会城市及旅游城市的定位,方便外埠车辆“进杭难”问题,既有基础、也需适度。
二、政策法律依据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对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1、非浙A 号牌的小型客车,因驾乘人员来杭办事、就医、学习、开会等,需工作日高峰时段在杭州市“错峰限行”区域内通行的,可通过“浙里办”APP、支付宝、杭州市公安局“警察叔叔”APP等平台的“非浙A急事通”模块,提供车牌、姓名及出行事由等信息申请报备,取得“电子通行凭证”。
2、经申请报备并取得“电子通行凭证”后,可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的“错峰限行”时段、区域内通行。
3、“电子通行凭证”生成后不可撤销,无论是否实际使用,均计作通行次数之一。每辆非浙A 号牌的小型客车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允许通行的次数不超过12 次(2019 年为6次),每个自然月不超过3次。其中,24小时内在我市“错峰限行”区域内通行的,计为1次(相邻的两个限行时段)。
4、未取得“电子通行凭证”而在我市“错峰限行”时段和区域内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仍将依法作出处罚。
(二)适用范围
1、杭州市工作日高峰时段“错峰限行”区域;
2、萧山区工作日高峰时段“错峰限行”区域。
四、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收集和采纳情况
截至3月20日征求意见阶段结束,经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139条,其中明确表示赞成的58条,明确表示不赞成的69条(主要是浙A号牌要求同等申请次数),未置可否但提出其他意见的12条。其中有具体内容的意见和建议为以下5种:
(一)建议加快公布具体操作细则。
对此意见,予以采纳,在《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建议增加开放次数。
对此意见,在《公告》附注的“起草说明”中已作解释:一年开放12次,即平均每月1次可基本满足外埠人员来杭办事需求。1月内确有紧急需求多次来杭的,可在12次总量内自行调剂。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三)建议对错峰限行政策区域进行调整,其中,对缩小和扩大限行区域的各占一半。
该建议不直接涉及《公告》事项,故不予采纳。
(四)建议放宽我市车牌摇号政策。
该建议不直接涉及《公告》事项,故不予采纳。
(五)认为此举对通过摇号、竞拍取得浙A号牌的车主不公平,要求对浙A号牌实施同等或其他优惠政策。该意见占比最大,也是持不赞成意见的主要理由。
对此意见,在《公告》的导语部分已作明确,其目的是妥善解决非浙A号牌小型客车高峰时段进出杭的紧急通行需求,即对象为“非浙A号牌小型客车”,暂不涉及本市的小型客车,故不予采纳。
(六)认为当前杭州“两网”建设已进入高峰期,道路供需矛盾紧张,从我市每年拥堵排名上升可见拥堵问题正在加剧。且杭州已对新能源车辆采取了放开政策,在此时节推出这一举措,因无法精确测算受益群体数量,极有可能进一步加剧杭州的交通拥堵问题。特别是与当初从环保角度推出错峰限行政策相悖,仓促实施,不仅缺乏充分论证,而且会显得管理政策没有衔接性、缺乏严肃性,甚至会在今后陷入更为被动的局面。
对于我局将对徐对道路通行情况的关注,并根据交通流量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故不予采纳。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解读人:李建明 马绍旺
联系电话:8728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