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00X/2019-00205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9-06-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AC07-2019-0001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通告〔2019〕100号
关于部分开放非浙A号牌小型客车工作日高峰时段在我市错峰限行区域内通行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06-28 09:53 浏览次数: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为方便市外群众来杭办事需要,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按照“提前报备、次数控制、急事通行”的原则,实施“部分开放非浙A 号牌小型客车工作日高峰时段在我市错峰限行区域内通行”的便民利民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浙A 号牌的小型客车,因驾乘人员来杭办事、就医、学习、开会等,需工作日高峰时段在杭州市“错峰限行”区域内通行的,可通过“浙里办”APP、支付宝、杭州市公安局“警察叔叔”APP等平台的“非浙A急事通”模块,提供车牌、姓名及出行事由等信息申请报备,取得“电子通行凭证”。

 二、经申请报备并取得“电子通行凭证”后,可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的“错峰限行”时段、区域内通行。

 三、“电子通行凭证”生成后不可撤销,无论是否实际使用,均计作通行次数之一。每辆非浙A 号牌的小型客车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允许通行的次数不超过12 次(2019 年为6次),每个自然月不超过3次。其中,24小时内在我市“错峰限行”区域内通行的,计为1次(相邻的两个限行时段)。

 四、未取得“电子通行凭证”而在我市“错峰限行”时段和区域内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仍将依法作出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9年7月29日起施行,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8日     

关于部分开放非浙A号牌小型客车工作日高峰时段在我市错峰限行区域内通行的通告.pdf 



索引号: 00249100X/2019-00205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9-06-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AC07-2019-0001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通告〔2019〕100号
关于部分开放非浙A号牌小型客车工作日高峰时段在我市错峰限行区域内通行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06-28 09:53 浏览次数: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为方便市外群众来杭办事需要,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按照“提前报备、次数控制、急事通行”的原则,实施“部分开放非浙A 号牌小型客车工作日高峰时段在我市错峰限行区域内通行”的便民利民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浙A 号牌的小型客车,因驾乘人员来杭办事、就医、学习、开会等,需工作日高峰时段在杭州市“错峰限行”区域内通行的,可通过“浙里办”APP、支付宝、杭州市公安局“警察叔叔”APP等平台的“非浙A急事通”模块,提供车牌、姓名及出行事由等信息申请报备,取得“电子通行凭证”。

 二、经申请报备并取得“电子通行凭证”后,可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的“错峰限行”时段、区域内通行。

 三、“电子通行凭证”生成后不可撤销,无论是否实际使用,均计作通行次数之一。每辆非浙A 号牌的小型客车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允许通行的次数不超过12 次(2019 年为6次),每个自然月不超过3次。其中,24小时内在我市“错峰限行”区域内通行的,计为1次(相邻的两个限行时段)。

 四、未取得“电子通行凭证”而在我市“错峰限行”时段和区域内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仍将依法作出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9年7月29日起施行,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8日     

关于部分开放非浙A号牌小型客车工作日高峰时段在我市错峰限行区域内通行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