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00X/2024-002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发文日期: 2024-07-3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文件编码: 杭公交〔2024〕35号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轻微交通违法实施“法、理、情”相统一柔性执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7-30 18:12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一、制定背景

杭州市公安交管部门自2019年起制定交通违法柔性管理措施,对辖区内驾驶行为良好的车辆驾驶人实施“优驾容错”管理举措,即对3个月或6个月内无违法记录的驾驶人实施的部分轻微交通违法免于罚款处罚,通过短信或民警当面的方式予以教育提醒。累计教育1000万余人次,得到社会广泛好评。根据上级相关柔性执法举措及轻微违法行为教育纠正工作最新要求,整合原“优驾容错”管理措施,延续杭州公安交管柔性执法管理政策,对措施加以改进和优化。

二、制定依据

《指导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制定,依据充分。

三、适用对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同时满足四项条件的车辆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条件。当事人适用柔性执法举措需同时满足4个条件:一是当事人认错认罚;二是上路行驶的车辆和驾驶人需合法、准驾;三是违法处理记录良好,无恶意拖延违法处理或欠缴罚款;四是没有造成事故、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二)适用规则。一是增加对见义勇为、急病就医等紧急情况下违法的教育不罚,鼓励形成见义勇为、互帮互助等社会良好风尚。二是增加外地首次来杭的货车驾驶人的教育不罚,主要考虑外地货车首次来杭,道路不熟、相关限行规定知晓度不高,非主动违法,同时衔接公安部关于货车驾驶人群体的相关管理政策。三是保留原“优驾容错”规则中的3项违法行为进行6个月内首违不罚,适用对象限定在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3项违法分别是在非严管道路的违法停车、违反禁止标线(实线变道)、普通车辆在普通道路上的轻微超速违法(超速10%以上未达20%)。四是机动车连续6个月以上无违法记录的,对本次查获的罚款200元以下且不记分的违法行为,可予教育、警告,不作罚款处罚。五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连续6个月以上无同种违法记录的,对本次查获的未列入非机动车严重违法清单的违法行为,记录后可予教育或警告,不作罚款处罚。

五、注意事项

1. 应注意规则中机动车车型的不同,规则二适用非浙A号牌载货汽车,规则三适用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规则四适用所有机动车。

2.应注意规则中的违法记录的地域范围,规则三要求杭州市范围内无违法记录,规则四和规则五要求浙江省范围内无违法记录。

3.应注意规则中违法记录的种类,规则三和规则四中的违法记录为所有违法记录,即只要有违法记录,就不能教育纠正。规则五中的违法记录为此次查获的违法的同种行为违法记录,即此次查获的是不戴头盔违法,如该人有不戴头盔违法记录,则不能教育纠正,如该人有其他违法记录,但是无不戴头盔违法记录,则可以教育纠正。

六、关键字解释

1.“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是指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

2.“通行规定”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相关道路通行规定章节所规定的内容。

3.《非机动车严重违法清单》包含电动自行车10项情节恶劣、严重干扰通行秩序、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群众反映突出的交通违法行为。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适用时间区间从原来的3个月或6个月统一为6个月。二是扩大了容错范围。三是删除了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机动车未携带纸质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凭证但能出示电子凭证等适用一般程序处罚或不认定为违法行为的具体行为表述。四是不适用首违不罚的非机动车严重违法从原有4种增加到10种。

解读机关: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解读人:宋杰

政策咨询电话:87282232

 


索引号: 00249100X/2024-002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发文日期: 2024-07-3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文件编码: 杭公交〔2024〕35号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轻微交通违法实施“法、理、情”相统一柔性执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7-30 18:12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一、制定背景

杭州市公安交管部门自2019年起制定交通违法柔性管理措施,对辖区内驾驶行为良好的车辆驾驶人实施“优驾容错”管理举措,即对3个月或6个月内无违法记录的驾驶人实施的部分轻微交通违法免于罚款处罚,通过短信或民警当面的方式予以教育提醒。累计教育1000万余人次,得到社会广泛好评。根据上级相关柔性执法举措及轻微违法行为教育纠正工作最新要求,整合原“优驾容错”管理措施,延续杭州公安交管柔性执法管理政策,对措施加以改进和优化。

二、制定依据

《指导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制定,依据充分。

三、适用对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同时满足四项条件的车辆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条件。当事人适用柔性执法举措需同时满足4个条件:一是当事人认错认罚;二是上路行驶的车辆和驾驶人需合法、准驾;三是违法处理记录良好,无恶意拖延违法处理或欠缴罚款;四是没有造成事故、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二)适用规则。一是增加对见义勇为、急病就医等紧急情况下违法的教育不罚,鼓励形成见义勇为、互帮互助等社会良好风尚。二是增加外地首次来杭的货车驾驶人的教育不罚,主要考虑外地货车首次来杭,道路不熟、相关限行规定知晓度不高,非主动违法,同时衔接公安部关于货车驾驶人群体的相关管理政策。三是保留原“优驾容错”规则中的3项违法行为进行6个月内首违不罚,适用对象限定在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3项违法分别是在非严管道路的违法停车、违反禁止标线(实线变道)、普通车辆在普通道路上的轻微超速违法(超速10%以上未达20%)。四是机动车连续6个月以上无违法记录的,对本次查获的罚款200元以下且不记分的违法行为,可予教育、警告,不作罚款处罚。五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连续6个月以上无同种违法记录的,对本次查获的未列入非机动车严重违法清单的违法行为,记录后可予教育或警告,不作罚款处罚。

五、注意事项

1. 应注意规则中机动车车型的不同,规则二适用非浙A号牌载货汽车,规则三适用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规则四适用所有机动车。

2.应注意规则中的违法记录的地域范围,规则三要求杭州市范围内无违法记录,规则四和规则五要求浙江省范围内无违法记录。

3.应注意规则中违法记录的种类,规则三和规则四中的违法记录为所有违法记录,即只要有违法记录,就不能教育纠正。规则五中的违法记录为此次查获的违法的同种行为违法记录,即此次查获的是不戴头盔违法,如该人有不戴头盔违法记录,则不能教育纠正,如该人有其他违法记录,但是无不戴头盔违法记录,则可以教育纠正。

六、关键字解释

1.“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是指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

2.“通行规定”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相关道路通行规定章节所规定的内容。

3.《非机动车严重违法清单》包含电动自行车10项情节恶劣、严重干扰通行秩序、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群众反映突出的交通违法行为。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适用时间区间从原来的3个月或6个月统一为6个月。二是扩大了容错范围。三是删除了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机动车未携带纸质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凭证但能出示电子凭证等适用一般程序处罚或不认定为违法行为的具体行为表述。四是不适用首违不罚的非机动车严重违法从原有4种增加到10种。

解读机关: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解读人:宋杰

政策咨询电话:8728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