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9100X/2024-00260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发文日期: | 2024-07-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AC07-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杭公交〔2024〕35号 |
各处级单位,各区、县(市)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为进一步改进全市轻微交通违法执法管理工作,鼓励、倡导交通参与者依法依规文明参与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对象
当事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柔性执法:
(一)对交通违法事实无异议,及时停止、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二)具备所驾车型相应驾驶资质,且驾驶的车辆具有合法上道路行驶的资格;
(三)无未处理违法记录或未交款记录的;
(四)没有造成事故、交通拥堵等危害性后果。
二、适用规则
(一)因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或因见义勇为、急病就医等紧急情形驾驶车辆违反通行规定的,可不予处罚。
(二)非浙A号牌载货汽车首次违反杭州市(不含绕城高速及城市快速路)机动车限行规定的,经执法人员现场指出违法行为教育纠正后,立即就近驶离限行区的,可不予处罚。
(三)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连续6个月以上在杭州市范围内无违法记录的,发生以下违法行为之一被查获的,该次违法通过短信提醒或民警现场教育纠正,可不予处罚。
1.在非违停严管道路(路段)不按规定停车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3.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
(四)机动车连续6个月以上在浙江省内无违法记录,对本次查获的罚款200元以下且不记分的违法行为,可予教育、警告,不作罚款处罚。
(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在浙江省内连续6个月以上无同种违法记录的,对本次查获的未列入非机动车严重违法清单(详见附件)的违法行为,记录后可予教育、警告,不作罚款处罚。
以上无违法记录的时间区间,自教育、警告之日起重新累计计算。
三、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原轻微违法“优驾容错”管理措施不再实施。
附件:非机动车严重违法清单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7月20日
附件
非机动车严重违法清单
1.驾驶有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2.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3.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4.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5.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6.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
7.驾驶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8.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9.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互相追逐的;
10.驾驶非机动车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机动车严重违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