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依宁: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拱墅大队已对你2024年3月2日驾驶浙BMM674小型普通客车在杭州市拱墅区辖区内发生1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摄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编号330105113418809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详情见附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与石祥路路口往北1100米东侧
联系电话:0571-88901505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拱墅大队
2026年4月13日
附:编号330105113418809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拱墅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编号:3301051134188095
被处罚人:张依宁 联系方式: 187XXXX0317
交通方式: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号:610126XXXXXXXX0019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30107473093 准驾车型:C1
发证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号牌号码: 浙BMM674 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张依宁于2024年3月2日22时51分,在沈半路石祥路口实施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代码136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拱墅大队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