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10000249100XY/2026-1010519358 | 发布机构: | |
| 发文日期: | 2026-03-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AC07-2026-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文字号: | 杭公办〔2026〕23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
为积极响应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计划,加快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聚焦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的难点堵点,解决落户“最后一公里”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共集体户的设立
为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各镇(街道)至少设一个公共集体户,各社区可根据各地人口管理实际设立公共集体户,作为各类符合条件人员落户地的兜底和保障。公共集体户地址一般登记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城镇地区社区配套用房地址,由各户籍派出所会同镇(街道)、社区根据当地实际设定。
二、公共集体户的落户人员
凡符合我市积分(居住)落户条件或有本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人员,确无他处可落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择在公共集体户落户:
(一)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居住(市区积分制落户)条件的市外迁入人员;
(二)父母一方(另一方为外地户籍)或双方为公共集体户人员,其子女出生登记户口;
(三)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四)原辖区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关停或辞职、解聘等,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无单位可落户的;
(五)恢复户口时,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如无户口人员落户、历史遗留户口等)符合落户条件的。
父母一方是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是本市家庭户口的,其子女应随家庭户口一方登记户口。
三、公共集体户的落户规则
拟落户人员应按以下原则确定登记落户地址:属于就业落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落户;积分制或居住落户的,在其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落户;失去原户口所在地房产等原因的本市户籍的,均在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落户。
落户材料包括:
(一)租房人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杭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居住房屋)》;
(二)务工就业人员应提供就业证明;
(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
(四)其他与迁入公共集体户有关的材料。
公共集体户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迁出所在公共集体户:
(一)公共集体户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或入住工作单位拥有产权供其居住且同意其落户的住宅房屋或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二)公共集体户人员现工作单位设有单位集体户并同意其迁入;
(三)本市有直系亲属可以投靠;
(四)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变动,已离开本市范围。
对拒绝迁出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依职权迁移。
四、公共集体户的管理
公共集体户由设立单位负责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的迁入、迁出手续,协助做好公共集体户人员的人口信息核实维护更新。
申请迁入公共集体户的,由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填写《挂靠公共集体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市外迁入的由辖区派出所将《申请表》流转至公共集体户设立单位,审核实际居住情况,并根据落户条件办理;迁入原户口所在地公共集体户的由派出所审核办理;落户后,公安机关派出所及时将挂靠落户人员信息告知公共集体户设立单位。
公共集体户人员联系电话、实际居住地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设立单位,并配合派出所及设立单位定期核对更新相关信息。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集体户地址。为确保地址登记的规范性,公共集体户登记地址必须有明确的门牌号码,符合地名登记规则,不得以虚拟地址登记。
(二)关于公共集体户户口簿。公共集体户户口簿按照“谁设立,谁保管”的原则由设立单位负责统一保管,并设置专职(或兼职)户口协管员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挂靠人员不发给户口簿,如有使用户口簿需求的可通过浙里办在线申请开具相关户口证明。
(三)公共集体户的应用。挂靠的公共集体户仅代表户口登记信息,不作为成员身份及实际居住认定,其子女就学、集体经济待遇等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挂靠公共集体户申请表
杭州市公安局
2026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挂靠公共集体户申请表
申 请 人 姓 名 | 政治面貌 | 民 族 | ||||||
户口所在 地 址 | 所属社区 | |||||||
何 原 因 挂 靠 | 现 住 址 | |||||||
申 请 挂 靠 人 员 名 单 | ||||||||
与申请人关 系 | 姓 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 |||||
本 人 | ||||||||
申请人声明: 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杭均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亲友可投靠,确无他处可落户,现申请暂时迁入公共集体户。 本人承诺:本人及户内成员已明确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户口挂靠政策,自愿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若已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本人将按规定及时迁出,如未及时迁出,公安派出所可依职权将本人户口迁出,以上所述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街道(社区)核查实际居住情况:
签名: 年 月 日 | 派出所审核意见: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补、换领 户 籍 卡 线上操作 | 浙里办—户口簿的申领、换领、补领—在线办理—集体户—上传材料(其中“集体户单位同意证明”以个人身份证照片代替)—可选择邮寄(邮费到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