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9月24日凌晨,你和林先莹等人因琐事和赵林江发生纠纷,后你伙同林先莹等人在杭州市西湖区万塘汇广场上,以抱摔、拳打脚踢、使用凳子砸等方式对赵林江实施殴打。
以上事实有你、林先莹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处罚。现公安机关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七百元的行政处罚。
√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的,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李燚康 陈一鸣 联系电话:0571-88083421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二区11幢之一号
邮编:310005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翠苑派出所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