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宁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12月9日14时许,你在杭州市西湖区某中心顶楼以扬言跳楼讨要工资的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属情节较重。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处行政拘留五日。
√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的,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郑京涛 何泽正 联系电话:0571-56895110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0号
邮编:310000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古荡派出所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