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玲: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6月20日18时18分许,你在杭州地铁5号线人民广场站至育才北路站地铁车厢内因座位与瓮卓宏发生纠纷,后你以手攥瓮卓宏衣领、用手击打瓮卓宏头部一下的方式殴打瓮卓宏。2025年7月14日,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中心鉴定,瓮卓宏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标准。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轻。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瓮卓宏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 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你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曹颖 陈斌 联系电话:17366651292、057187289545
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德胜东路5277号
邮编:310000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
杭州市公安局地铁公安分局
2025 年 8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