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湖分局 时间:2025-08-12 15:31:43 阅读量:

宋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6月18日上午,你伙同伍龙英、孔德云、宋布花等人在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住院楼门口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孔德云、伍龙英、宋布花的陈述和申辩;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处罚。

现公安机关拟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的,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陈一鸣、冉浩铭    联系电话:0571-88083421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二区11幢之1号。  

邮编:310000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

2025年08月11日


来源:西湖分局 时间:2025-08-12 15:31:43 阅读量:

宋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6月18日上午,你伙同伍龙英、孔德云、宋布花等人在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住院楼门口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孔德云、伍龙英、宋布花的陈述和申辩;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处罚。

现公安机关拟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的,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陈一鸣、冉浩铭    联系电话:0571-88083421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二区11幢之1号。  

邮编:310000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

2025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