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4月11日中午,你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美院北街和洙泗路交叉口的路边,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事主来少鹏停放于此的黑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杭州市西湖区价格认证服务中心认定,该自行车于2025年4月11日的杭州市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300元。属情节较重。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王澍来 联系电话:19357082951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龙坞工业园8号转塘派出所
邮编:310024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转塘派出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