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花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5月6日下午,你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之江第二小学门口与胡国庆产生纠纷,后用扇子击打胡国庆面部的方式对胡国庆(67周岁)进行殴打。经查证、你属情节特别轻微,对你减轻处罚。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 、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张化军 联系电话:0571-87091067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龙坞工业园区8号
邮编:310024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转塘派出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