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湖分局 时间:2025-04-03 14:41:54 阅读量:

陈漫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01月14日下午,你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文理小学门口因纠纷徒手殴打戚彩虹,并致其受伤。

以上事实有你、戚彩虹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你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的,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陈瑞祥、杨超     联系电话:0571-88951223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文星桥25号    

邮编:310030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

2025年04月03日



来源:西湖分局 时间:2025-04-03 14:41:54 阅读量:

陈漫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01月14日下午,你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文理小学门口因纠纷徒手殴打戚彩虹,并致其受伤。

以上事实有你、戚彩虹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你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的,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陈瑞祥、杨超     联系电话:0571-88951223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文星桥25号    

邮编:310030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

2025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