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润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9月18日晚,你利用入住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漫居客栈的便利,趁305房间内无人之机进入该房间将李铮放置在床头柜的浪琴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0000元)窃走。你于2024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属情节较重。浪琴牌手表已追回并发还李铮,你已取得李铮谅解。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现公安机关拟对你处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的,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朱小康 联系电话:0571-87640139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袁浦街101号
邮编:310024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双浦派出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