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时间:2025-01-08 15:47:11 阅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张志仁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1月11日13时45分许,张志仁驾驶号牌为浙DJ36T5的小型轿车途经G2504杭州绕城高速萧山东收费站,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强险保单、人员档案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张志仁“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张志仁作出罚款1710元的处罚。张志仁“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张志仁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张志仁作出罚款191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志仁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1-86498173 ,联系人:钟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 :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北路与钱农西路交叉口

 

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2025年1月8日

 



来源: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时间:2025-01-08 15:47:11 阅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张志仁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1月11日13时45分许,张志仁驾驶号牌为浙DJ36T5的小型轿车途经G2504杭州绕城高速萧山东收费站,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强险保单、人员档案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张志仁“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张志仁作出罚款1710元的处罚。张志仁“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张志仁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张志仁作出罚款191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志仁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1-86498173 ,联系人:钟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 :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北路与钱农西路交叉口

 

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