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蔡江伟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2月04日08时54分许,蔡江伟驾驶苏EUS551号小型越野客车行至G6021杭长高速公路杨村桥收费站,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公安网查询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蔡江伟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蔡江伟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蔡江伟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蔡江伟拟作出罚款2600元,记1分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蔡江伟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1- 64750078 ,联系人: 吕警官、宁警官
单位地址 :杭州市建德市杨村桥收费站旁
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