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杨勇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2月15日16时45分许,杨勇驾驶浙A819XC号小型轿车行至G25长深高速乾潭收费站,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公安网查询信息、交强险保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杨勇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杨勇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杨勇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1- 64750078 ,联系人: 吕警官、宁警官
单位地址 :杭州市建德市杨村桥收费站旁
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