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湖分局 时间:2024-05-11 17:05:22 阅读量:

张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3月21日凌晨,你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某KTV内,因口角纠纷对高航进行殴打,高航受伤。经查证,你属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对你从重处罚。

以上事实有你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现公安机关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四百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的,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张红超、陈卓洲    联系电话:0571-87091067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龙坞工业园区8号    

邮编:310008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


转塘派出所

2024年5月11日




来源:西湖分局 时间:2024-05-11 17:05:22 阅读量:

张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3月21日凌晨,你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某KTV内,因口角纠纷对高航进行殴打,高航受伤。经查证,你属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对你从重处罚。

以上事实有你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现公安机关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四百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的,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张红超、陈卓洲    联系电话:0571-87091067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龙坞工业园区8号    

邮编:310008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


转塘派出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