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狮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3年12月29日,你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头山门公交站台(靠近科技学院一侧)的正后方非机动车停放区盗窃一辆自行车。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倪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的,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赵沈丹 联系电话:0571-85229395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130号
邮编:310000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