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小芬: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11月24日晚,你至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东蒋家湾33号项目工地,用铁锹敲落工地上建筑体的木制模板,属情节特别轻微。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劫、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的,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陈瑞祥、胡依丽 联系电话:0571-88951223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文星桥25号
邮编:310030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三墩派出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