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翰文:
现查明:2023年12月20日下午,何翰文和刘照锋在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龙万科*幢***室门口因琐事发生纠纷,后何翰文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刘照锋进行殴打。另查明,何翰文的行为属情节较轻。
以上事实有刘照锋的陈述和申辩;何翰文的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何翰文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办案单位联系人:孟一非 周晨 联系电话:0571-88083421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二区11幢之一号
邮编:310005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翠苑派出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