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湖分局 时间:2024-12-11 09:40:22 阅读量:

吴畅畅: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5月23日下午,你伙同叶伟龙在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号某大学教学楼外等多处位置,以挂横幅的方式,诽谤朱元龙。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查获横幅7条。

以上事实有你、叶伟龙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现场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做出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并收缴横幅七条。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的,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李琦锋、孙逸      

联系电话:0571-85229395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下街130号    

邮编:310000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留下派出所

2024年12月11日



来源:西湖分局 时间:2024-12-11 09:40:22 阅读量:

吴畅畅: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5月23日下午,你伙同叶伟龙在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号某大学教学楼外等多处位置,以挂横幅的方式,诽谤朱元龙。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查获横幅7条。

以上事实有你、叶伟龙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现场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做出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并收缴横幅七条。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的,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李琦锋、孙逸      

联系电话:0571-85229395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下街130号    

邮编:310000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留下派出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