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马祥磊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9月10日10时19分许,马祥磊驾驶号牌为浙BD87781的小型轿车途经G92杭州湾环线高速下行方向197公里0米,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强险保单、人员档案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马祥磊“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马祥磊作出罚款36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马祥磊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马祥磊有权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1-86498173 ,联系人:钟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 :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北路与钱农西路交叉口
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