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湖分局 时间:2024-11-18 16:01:38 阅读量:

何翰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3年12月20日15时30分至16时15分许,你与刘照锋因管理问题在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龙国际中心*座***室门口发生争执、争吵。期间,你用拳打、脚踹等方式对刘照锋进行故意伤害。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刘照锋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处罚。现公安机关拟对你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的,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孟一非  周晨    联系电话:88083421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二区11幢之一号  

邮编:310005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翠苑派出所

2024年 11月18日



来源:西湖分局 时间:2024-11-18 16:01:38 阅读量:

何翰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3年12月20日15时30分至16时15分许,你与刘照锋因管理问题在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黄龙国际中心*座***室门口发生争执、争吵。期间,你用拳打、脚踹等方式对刘照锋进行故意伤害。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刘照锋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处罚。现公安机关拟对你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的,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孟一非  周晨    联系电话:88083421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二区11幢之一号  

邮编:310005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翠苑派出所

2024年 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