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警察公共关系处 时间:2023-09-19 10:20:30 阅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秘书长(含)以上职务的理事会选举人员。

第二章聘用

第三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等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提出用人计划,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核准。

第六条 各级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依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所聘专职工作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登记表,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八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2.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3.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有关的业务;

4.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5.保守基金会秘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6.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章考核

第十二条 实行专职工作人员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奖惩

第十四条 按照《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惩(绩效)制度》实施奖惩。

第十五条 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

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六章假期

第十六条 专职工作人员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并按规定支付专职工作人员休假日薪金及津贴。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七章工资福利

第十八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事业单位或其它基金会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助。

第二十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八章保险

第二十一条 专职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因公致残或死亡者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专职工作人员一律参加劳动保险,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二十三条 专职工作人员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专职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按实际工资额计。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22年6月30日


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来源:警察公共关系处

2023-09-19 10:20:30 阅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秘书长(含)以上职务的理事会选举人员。

第二章聘用

第三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等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提出用人计划,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核准。

第六条 各级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依基金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所聘专职工作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登记表,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八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2.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3.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有关的业务;

4.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5.保守基金会秘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6.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章考核

第十二条 实行专职工作人员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奖惩

第十四条 按照《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惩(绩效)制度》实施奖惩。

第十五条 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

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六章假期

第十六条 专职工作人员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并按规定支付专职工作人员休假日薪金及津贴。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七章工资福利

第十八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事业单位或其它基金会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助。

第二十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八章保险

第二十一条 专职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因公致残或死亡者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专职工作人员一律参加劳动保险,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二十三条 专职工作人员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专职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按实际工资额计。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