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维护和保障基金会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二)坚持效能优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设岗,合理用工,量力而为。
(三)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招聘、使用、考核、续聘等环节透明操作,做到公开公正。
(四)坚持责权对应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规范管理。
(五)坚持考核激励的原则,把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最大限度地调动聘用人员的积极因素。
第三条 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
(一)管理岗位人员。指基金会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宣传、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
(二)技术岗位人员。指秘书、宣传、内勤、财务、募资等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聘用人员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
(二)热爱见义勇为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胜任聘用岗位,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岗位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首次聘用人员的年龄:非退休年龄段人员,不超过35周岁,特别优秀的不超过40周岁;因工作需要聘用的退休公务员、退休职工,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
第六条 聘用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聘用人员与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3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基金会财务和秘书职务。
第七条 聘用技术岗位人员,由常务副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和拟聘用人员是否称职,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聘用管理岗位人员由常务副理事长报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理事会同意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条 基金会招聘人员的基本情况,事后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九条 技术岗位聘用人员首次聘用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符合续聘条件且本人提出申请的,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后,办理聘用1年的手续。1年聘用期满后自愿且符合续聘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后,办理第2次续聘手续,第2次聘用期为2年。退休公务员、职工,第3次聘用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非退休年龄段人员,第3次聘用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管理岗位人员首次聘用期为1年,期满后,常务副理事长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及该人员在聘用期间的实际表现,依法依规向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出续聘或不续聘的建议。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决定续聘或不续聘。
管理岗位人员第2次及以后的聘用期均为3年,期满后依上款决定续聘或不续聘。
第十条 聘用人员应当定岗定责,与基金会签订岗位责任书。岗位责任书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劳动纪律、奖惩规定等。岗位责任书1式3份,基金会和受聘人员各执1份。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薪酬。属于非退休年龄段人员或企事业退休人员的,按照《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一款执行。属于退休公务员的,按照《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二款执行,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聘用人员,属于非退休年龄段人员的,其组织关系应当转至本基金会党支部;属于退休职工或退休公务员的,其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原单位。
聘用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的解聘。聘用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人员中的退休公务员、职工年龄达到70周岁的,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患有传染病妨碍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解聘。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随时解聘: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
(三)故意泄露工作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贪污、受贿的;
(五)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的;
(六)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失(50000元以上)的;
(七)伪造个人工作经历、职称和文凭的。
第十四条 基金会因某项工作需要聘用的临时用工,不属于基金会聘用人员的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在职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