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慰问工作,依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的范围和对象,经自荐、他荐(有关单位推荐)、公安机关直接调查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基金会评审,依据本办法给予表彰、奖励和慰问。
(一)在杭州市范围内获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的见义勇为人员;
(二)在杭州市域以外见义勇为的杭州籍人士,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事迹突出且行为所在地相关部门未予以确认表彰的;
(三)见义智为、见义善为、以智取胜,事迹突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表彰、奖励、慰问评审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三)坚持即时表彰与集中表彰相结合;
(四)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 荣誉
第四条 荣誉称号的等级设定和名称
荣誉称号等级和名称,参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相关规定,兼顾荣誉称号的历史传承,设定为4个等级。
(一)“杭州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
(二)“杭州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三)“杭州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四)“杭州市见义勇为义士”荣誉称号。
第五条 荣誉称号评审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授予“杭州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
(一)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社会影响力大的;
(二)因见义勇为牺牲,事迹突出的;
(三)因见义勇为致伤致残,司法鉴定为重伤Ⅰ~Ⅱ级或民事鉴定为1~4级伤残等级,事迹突出的;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授予“杭州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一)见义勇为事迹显著突出、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的;
(二)见义勇为牺牲的;
(三)因见义勇为致伤致残,司法鉴定为轻伤Ⅰ~Ⅱ级或民事鉴定为5~8级伤残等级,事迹突出的;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授予“杭州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一)具有“见义勇为模范”伤残等级的;
(二)因见义勇为致伤、致残,司法鉴定为轻微伤或民事鉴定为9~10级伤残等级事迹比较突出的;
(三)见义善为、见义智为、以智取胜,避免或制止了事关社会稳定、人身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力大的;
(四)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行为对国家、集体、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社会治理、弘扬社会正能量具有重要意义的,可授予“杭州市见义勇为义士”荣誉称号:
(一)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过程起到关键辅助作用的;
(二)其见义勇为行为,避免了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危险和损失的;
(三)实施了见义智为、见义善为,成效明显、事迹感人,受到社会广泛好评的;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
第六条 推荐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1.被授予“杭州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的,推荐省人民政府给予见义勇为一等功奖励;
2.被授予“杭州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推荐市人民政府给予见义勇为二等功奖励;
3.被授予“杭州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推荐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见义勇为三等功奖励或嘉奖。
第七条 荣誉称号的评审程序
(一)对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例评审,由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处提交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或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会审定。
(二)“杭州市见义勇为勇士”和“杭州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评审,由见义勇为基金秘书处提出审核建议,由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杭州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杭州市见义勇为义士”荣誉称号的评审,由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处审核,报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审定。
第八条 评审时效
(一)见义勇为基金会接到有关单位、个人推荐、举荐或个人申请(自荐)的见义勇为行为或接到各区(县)公安机关或见义勇为工作站申报的评审材料之日起,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报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审定。本市域范围内见义勇为行为未经县级公安机关确认的,转由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核查确认。
(二)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在接到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处上报的审核建议和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三)对特别重大、因素复杂的评审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三章 奖励
第九条 获得 “杭州市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的,颁发奖金人民币11~50万元,其中: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奖金21~50万元;
(二)重伤Ⅰ级或伤残1~2级,奖金16~20万元;
(三)重伤Ⅱ级或伤残3~4级,奖金11~15万元。
第十条 获得 “杭州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颁发奖金人民币4~20万元,其中: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奖金20万元;
(二)轻伤Ⅰ级或伤残5~6级,奖金8~10万元;
(三)轻伤Ⅱ级或伤残7~8级,奖金4~7万元;
第十一条 获得“杭州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颁发奖金人民币0.5~3万元,其中:
(一)轻微伤或伤残9~10级,奖金1~3万元;
(二)未受伤,但事实具有个人安危情形的,奖金0.8~1万元;
(三)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的,奖金0.5~0.8万元。
第十二条 获得“杭州市见义勇为义士”荣誉称号的,颁发奖金0.2~0.5万元。
第十三条 对获得市政府记功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另行按照5万元/人的标准发放奖金。
第四章 慰问
第十四条 慰问的类别,分为特殊慰问和常规慰问。
(一)特殊慰问是指见义勇为基金会按照主管机关、相关部门或领导与基金会共同研究,对即时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遗属,给予先期一次性慰问;
(二)常规慰问是指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或其遗属,在重大节日、突发事件及家庭困难等因素确定的慰问,一般分为春节慰问、夏季慰问、即时慰问。
第十五条 慰问的对象
(一)被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遗属;
(二)对见义勇为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符合慰问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慰问的标准
(一)特殊慰问:由理事长办公会议视情研究决定;
(二)常规慰问:慰问标准根据见义勇为人员获奖的档次、困难程度、基金会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另订细则。慰问时间、慰问形式等,由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荣誉和慰问的取消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的荣誉称号
(一)见义勇为行为被原确认机关撤消的;
(二)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追究责任,社会反响强烈的;
(三)其它需要取消的 。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慰问资格:
(一)伪造、隐瞒家庭情况,骗取慰问的;
(二)获得慰问资格后,发生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它需要取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的司法鉴定,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对见义勇为人员做出的损伤程度的鉴定;民事鉴定,是指相关部门给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所做出的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和民事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见义勇为人员授予的各类荣誉,可参照本办法享受对等荣誉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3年4月20日 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七届二次理事会通过,并于202 年 月 日起生效,同时《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法》(杭勇基〔2019〕17号)停止执行。前发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二〇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