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秘书长负责监督、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 奖励方法:大会表扬、荣誉奖励、奖金奖励。
第五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基金会的愿景、使命、价值观;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事故;
3.完成基金会计划指标;
4.积极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基金会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领导有方,带领员工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第六条 奖励程序。
1. 本人总结、交流;
2. 民主推荐;
3.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处罚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数额的奖金、补贴,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基金会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2.违反工作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4.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资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5.违反财务纪律,挥霍浪费,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6.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7.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8.散布谣言,损害基金会声誉的;
9.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应予以处罚的。
第八条 员工因违反工作纪律造成基金会经济损失的,按以下规定赔偿: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秘书处提出意见,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九条 对员工的处罚,须经基金会秘书长报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允许受处罚人进行申辩,常务副理事长审定,必要时报理事长决定,并将处罚情况记入档案。
第十条 对处罚不服的,允许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业务主管机关申诉。
第十一条 受处罚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的,经本人要求,基金会办公会议审核后呈报理事长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2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