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9100X/2023-001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发文日期: | 2023-05-10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文件编码: |
机动车驾驶人廖梓云,在2023年3月3日15时59分,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架道路民警当场查获。廖梓云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限期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架道路大队拟对廖梓云给予罚款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架道路大队
2023年5月10日
附:廖梓云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 廖梓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等告知如下:
2023年3月3日15时59分,廖梓云驾驶牌号为沪C9A6W6的小型轿车,行至文一路隧道西向东主线出口,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廖梓云的强制措施凭证、人车照片、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查廖梓云的驾驶证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被钱塘交警大队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廖梓云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6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架道路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架道路大队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德胜路88号。
本案办案民警支警官、沈警官,联系电话0571-85337179。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架道路大队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