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冯阳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1月01日17时34分,冯阳驾驶车牌号为皖K195P5的小型面包车行至G25长深高速南庄兜收费站处,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核实,冯阳实际实施的是“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网查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冯阳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冯阳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6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冯阳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1- 86498160 ,联系人: 郑警官、史警官
单位地址 :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凌云支路
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