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刘海彬同志
“杭州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的决定
刘海彬,男,1975年3月出生,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杭州上城区(江干)保安公司工作。
2021年5月27日,中午12时许,笕桥街道机场路230号迎宾桥附近有一女子跳河轻生。正在附近的刘海彬闻讯赶来,摘掉眼镜就跳入2米深的河中,将女子拉至岸边,与派出所赶来的同志一同将女子拉上岸,因救援及时轻生女子并无大碍。
刘海彬的事迹经杭州市公安局原江干区公安分局调查核实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为表彰刘海彬同志在人民群众人身安全遭受威胁的关键时刻,临危不惧,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精神,依据《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授予刘海彬同志 “杭州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并发给奖金5000元以资鼓励。希望保持勇为精神,学会善为、智为,继续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