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00X/2022-005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杭州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2-12-2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文件编码: 杭公法〔2022〕16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30 11:06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公安局

一、制定《清单》的目的

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推行柔性执法,旨在保障行政执法力度与温度兼备,将人文关怀引入行政执法,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目的是通过实施清单式管理,指引各地各警种在执法实践中对号入座、快速处置,统一制度适用,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提升执法公信力。

二、制定《清单》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以及《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若干意见》均要求各地市结合实际工作建立本地本部门的不予处罚清单。

三、如何把握适用条件

对列入清单的轻微违法不罚事项,在具体适用时,对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条件,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执行。简单概括如下:初次违法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一般为两年),在同一领域内第一次被发现或查处某种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指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等方面轻微,一般可以从违法行为单一且行为只违反一个规定、主观过错较小、涉案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行为及时中止等因素综合认定;危害后果轻微指违法行为给他人、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等带来的损害后果、社会影响轻微或者未成造成损害、影响;及时改正指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主动与被侵害对象达成和解,或者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在限期内已改正违法行为。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公安局

解读人:邱丽

联系电话:0571-8959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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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30 11:06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公安局



一、制定《清单》的目的

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推行柔性执法,旨在保障行政执法力度与温度兼备,将人文关怀引入行政执法,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目的是通过实施清单式管理,指引各地各警种在执法实践中对号入座、快速处置,统一制度适用,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提升执法公信力。

二、制定《清单》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以及《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若干意见》均要求各地市结合实际工作建立本地本部门的不予处罚清单。

三、如何把握适用条件

对列入清单的轻微违法不罚事项,在具体适用时,对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条件,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执行。简单概括如下:初次违法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一般为两年),在同一领域内第一次被发现或查处某种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指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等方面轻微,一般可以从违法行为单一且行为只违反一个规定、主观过错较小、涉案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行为及时中止等因素综合认定;危害后果轻微指违法行为给他人、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等带来的损害后果、社会影响轻微或者未成造成损害、影响;及时改正指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主动与被侵害对象达成和解,或者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在限期内已改正违法行为。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公安局

解读人:邱丽

联系电话:0571-89590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