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00X/2022-00573 发布机构: 杭州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2-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AC07-2022-0001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杭公法〔2022〕16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30 11:01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公安局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单位:

日前,浙江省公安厅制定下发了《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结合《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若干意见》,经研究,我局决定印发《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制定《清单》的重要意义。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推行柔性执法,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实施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批评教育、提醒告诫、责令改正等措施,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有利于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准确理解《清单》的要求。省厅《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包含治安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出入境管理、反恐怖等四类领域36项不罚事项,各地各警种要认真对照通知要求,明确工作职责,抓好清单的落地实施。我局结合本地实际,梳理了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经广泛征求意见,确定了10项不予处罚事项,主要涉及《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高频处罚事项。我局《清单》是对省厅清单的补充,具体适用条件、办案程序等均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要求执行。交通管理领域的不罚清单由交警部门另行制定。

三、抓好《清单》的实施。各地各警种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省公安厅和市局清单的具体内容,熟悉运用条件,严格把握执法标准,对符合规定情形的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各地各警种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市局适时对不予处罚清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执行情况、施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对不予处罚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本通知自2023年2 月1日起实施。


附件: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杭州市公安局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相关法律条文

1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 新建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运行后三十日内到市公安局办理备案手续。已运行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三十日内到市公安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公安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且未进行整改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经测评或者自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方案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3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未制定处置预案、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服从调度,未报告重大安全事故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服从公安机关和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的调度。
本条例所称的重大突发事件,是指有害信息大范围传播、大规模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疫情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向所在地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因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发生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损坏等安全事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样本。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和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依法进行调查时,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信息安全服务机构未及时报告并提供相关样本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信息安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提供信息安全服务,并保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秘密。
信息安全服务机构发现、掌握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证据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所发现、掌握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样本。
第三十七条 信息安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服务单位未备案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服务单位应当自网络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6

未经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在申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事先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提供单位应当自提供上网服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其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网络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业,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7

在禁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九条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             第二十三条 控烟监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本行业或者领域内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六)公安机关负责经营性住宿、洗浴、足浴、按摩保健等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个人,由有关控烟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8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识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9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识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10

未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已排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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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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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杭公法〔2022〕16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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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单位:

日前,浙江省公安厅制定下发了《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结合《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若干意见》,经研究,我局决定印发《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制定《清单》的重要意义。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推行柔性执法,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实施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批评教育、提醒告诫、责令改正等措施,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有利于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准确理解《清单》的要求。省厅《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包含治安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出入境管理、反恐怖等四类领域36项不罚事项,各地各警种要认真对照通知要求,明确工作职责,抓好清单的落地实施。我局结合本地实际,梳理了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经广泛征求意见,确定了10项不予处罚事项,主要涉及《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高频处罚事项。我局《清单》是对省厅清单的补充,具体适用条件、办案程序等均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要求执行。交通管理领域的不罚清单由交警部门另行制定。

三、抓好《清单》的实施。各地各警种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省公安厅和市局清单的具体内容,熟悉运用条件,严格把握执法标准,对符合规定情形的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各地各警种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市局适时对不予处罚清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执行情况、施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对不予处罚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本通知自2023年2 月1日起实施。


附件: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杭州市公安局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相关法律条文

1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 新建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运行后三十日内到市公安局办理备案手续。已运行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三十日内到市公安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公安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且未进行整改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经测评或者自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方案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3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未制定处置预案、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服从调度,未报告重大安全事故的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服从公安机关和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的调度。
本条例所称的重大突发事件,是指有害信息大范围传播、大规模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疫情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向所在地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因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发生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损坏等安全事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样本。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和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依法进行调查时,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信息安全服务机构未及时报告并提供相关样本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信息安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提供信息安全服务,并保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秘密。
信息安全服务机构发现、掌握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证据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所发现、掌握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样本。
第三十七条 信息安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服务单位未备案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服务单位应当自网络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6

未经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在申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事先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提供单位应当自提供上网服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其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网络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业,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7

在禁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九条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             第二十三条 控烟监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本行业或者领域内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六)公安机关负责经营性住宿、洗浴、足浴、按摩保健等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个人,由有关控烟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8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识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9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识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10

未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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