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3日晚10时许,柳浪派出所民警在处置一起醉酒人员警情中,醉酒人员郜某某以拳打脚踢的方式袭击处警民警,造成民警左膝盖和嘴唇受伤,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
郜某某醉酒后无故殴打民警,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现郜某某因涉嫌袭警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依法配合人民警察的执法工作。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撕咬、拳击、肘击、踢踹、掌捆、掐颈、抱摔、拖拽、冲撞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肢体动作的,攻击民警头部、脸部、裆部等要害部位的,对民警投掷石块、手机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的,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 警用装备,并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以及有其他明显、主动的攻击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