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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机构基本情况:
鉴定机构名称: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机构地址:婺江路169号
邮政编码:邮编310016
联系电话:0571-87282798
二、受理范围和要求:由公、检、法、司、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指派或者聘请进行鉴定。
三、鉴定项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四、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文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五、检验鉴定程序:
案件受理:办案民警携《鉴定委托书》与被鉴定人一起来我中心鉴定,鉴定人了解致伤过程,收集、审阅相关病史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与办案民警、被检人在《鉴定受理登记表》上确认签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
择期复检及补充材料:需要择期复检或补充材料的,开具《补充材料告知单》。择期复检的,办案民警需联系经办法医后,于约定时间与被鉴定人一起来复检;递交补充材料,需办案民警携《补充材料告知单》递交补充材料。
鉴定人按规定进行检验鉴定,对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对案件疑难复杂的,需要讨论会诊的,鉴定机构应在讨论会诊结束后及时完成。
六、鉴定文书移交与领取:
鉴定文书完成后,与相关材料一并移交技管室集中发放,由办案民警携带警官证到鉴定文书发放室领取。
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鉴定人具有提出申请回避权利;
(二)被鉴定人具有对鉴定违规行为提出申诉权利;
(三)被鉴定人具有确保材料和伤情真实性的义务,如有造假行为,鉴定部门有权中止鉴定,并追究造假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被鉴定人具有配合鉴定的义务,如不配合,鉴定部门有权中止鉴定。
八、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鉴定人享有充分了解案情、要求委托鉴定主体提供与鉴定有关的详细材料、调阅相关病历、要求被鉴定人进行相关医学检查、对弄虚作假或隐瞒真相或不配合检查的有权拒绝或中止鉴定、申请回避、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鉴定人应当履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鉴定规程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鉴定工作并做好鉴定原始记录,在约定时间内妥善保管检材与物品、保守秘密、依法出庭作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投诉电话:0571-87282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