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警察公共关系处 时间:2020-07-30 09:50:35 阅读量:

为了加强基金会车辆及驾驶员行车的安全管理,压缩不合理的费用支出,提高车辆保障水平,确保行车安全无事故,保证各项业务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管理与使用  

1、基金会车辆从市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借用,现有车辆由基金会统一管理使用,建立一车一台账。  

2、基金会使用车辆实行派车制度,设立车辆专人管理车辆和派车,确保工作用车,每次出车须有出车登记记录。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内用车由车辆管理人派车,车辆出市区须经基金会领导批准。  

3、工作用车时,驾车人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否则严禁驾车。  

4、车辆的管理、燃修由车辆管理人统一负责。  

5、基金会举办大型活动或者其它需要集中用车的情况,车辆统一调配使用。  

6、根据市公安局机关有关规定,车辆要停放在指定位置。乱停乱放被机关保卫科通报的追究停放人责任。

 二、车辆保养与维修         

1、出车前用车人必须检查车辆的自动装置、转向、灯光、车胎及前后悬挂装置,保证灵敏有效。        

2、车辆管理人须按时按季到指定维修点保养发动机、底盘及行车系统,保证车辆的动力性、安全性,相关费用由市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负责。        

3、车辆用油实行专车专卡,每车每月充值1000元,半年一充。  

4、车辆修理必须到市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指定的修理厂,因车辆质量引发的维修费用由市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负责,我方引起的交通事故维修费用由基金会负责。

三、事故责任追究

1、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指挥,严禁无证驾驶、酒后开车。无证驾驶、酒后开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驾驶员全部承担,且根据相关法规作相应的法律、纪律处分。用车时未遵守交通法规产生的违章由用车人负责处理。  

2、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开本单位车辆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因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作如下处理:

1)、严禁私自将车辆借给非基金会工作人员使用,违者严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全额赔偿,并作相应的纪律处分。

2)、驾驶员私自驾驶车辆外出,交通肇事逃跑、伪造现场,报假情况或隐瞒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个人负全部责任,并接受相应的法律、规章处罚。

3)、驾驶员因公用车,车辆管理人或基金会领导批准后,驾驶车辆外出时,因违章或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总额的10%,如个人赔偿总额超过3000元,其余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4)、由于车辆管理人检查不到位,保养不善,使用车人造成不应有的各类事故(如操作系统失灵、行车中缺水、缺机油),视情由车辆管理人和用车人分别承担责任及费用。


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车辆管理制度 (修订稿)

来源:警察公共关系处

2020-07-30 09:50:35 阅读量:

为了加强基金会车辆及驾驶员行车的安全管理,压缩不合理的费用支出,提高车辆保障水平,确保行车安全无事故,保证各项业务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管理与使用  

1、基金会车辆从市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借用,现有车辆由基金会统一管理使用,建立一车一台账。  

2、基金会使用车辆实行派车制度,设立车辆专人管理车辆和派车,确保工作用车,每次出车须有出车登记记录。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内用车由车辆管理人派车,车辆出市区须经基金会领导批准。  

3、工作用车时,驾车人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否则严禁驾车。  

4、车辆的管理、燃修由车辆管理人统一负责。  

5、基金会举办大型活动或者其它需要集中用车的情况,车辆统一调配使用。  

6、根据市公安局机关有关规定,车辆要停放在指定位置。乱停乱放被机关保卫科通报的追究停放人责任。

 二、车辆保养与维修         

1、出车前用车人必须检查车辆的自动装置、转向、灯光、车胎及前后悬挂装置,保证灵敏有效。        

2、车辆管理人须按时按季到指定维修点保养发动机、底盘及行车系统,保证车辆的动力性、安全性,相关费用由市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负责。        

3、车辆用油实行专车专卡,每车每月充值1000元,半年一充。  

4、车辆修理必须到市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指定的修理厂,因车辆质量引发的维修费用由市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负责,我方引起的交通事故维修费用由基金会负责。

三、事故责任追究

1、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指挥,严禁无证驾驶、酒后开车。无证驾驶、酒后开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驾驶员全部承担,且根据相关法规作相应的法律、纪律处分。用车时未遵守交通法规产生的违章由用车人负责处理。  

2、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开本单位车辆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因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作如下处理:

1)、严禁私自将车辆借给非基金会工作人员使用,违者严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全额赔偿,并作相应的纪律处分。

2)、驾驶员私自驾驶车辆外出,交通肇事逃跑、伪造现场,报假情况或隐瞒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个人负全部责任,并接受相应的法律、规章处罚。

3)、驾驶员因公用车,车辆管理人或基金会领导批准后,驾驶车辆外出时,因违章或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总额的10%,如个人赔偿总额超过3000元,其余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4)、由于车辆管理人检查不到位,保养不善,使用车人造成不应有的各类事故(如操作系统失灵、行车中缺水、缺机油),视情由车辆管理人和用车人分别承担责任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