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警察公共关系处 时间:2020-07-14 16:21:43 阅读量:

杭勇基[2019] 16号

 

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慈善组织)。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浙江省区域范围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传承民族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共建共治和共享的治理格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保障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表彰的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行为; 事迹突出者授予“杭州市见义勇为勇士”或者“杭州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先进群体)称号,并予奖励。

经公安机关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尚不够或者不宜授予荣誉称号的,本会视情予以通报表扬或一次性奖励慰问。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为人民币530万元,来源于社会募集、杭州市政府拨款、利息。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公安厅。党建工作领导机关是杭州市公安局机关党委。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华光路35号(杭州市公安局内)。邮政编码31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1. 表彰、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

  2. 宣传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和见义勇为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3. 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服务和保障,救助、帮扶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牺牲人员遗属;

  4. 宣传表彰为见义勇为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推动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

  5. 募集、管理和使用好见义勇为资金;

  6. 开展见义勇为工作的专题调研和理论研究,推进、完善此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7. 开展见义勇为工作的交流和协作;

  8.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和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本基金会可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由本基金会聘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基金会章程,遵纪守法;

    (二)热心见义勇为事业,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三)具有相应工作的担当和能力;

    (四)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五)具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六)向本会捐赠数额较大或贡献突出者。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辞去、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基金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9. 遵守本会章程,拥护本会宗旨;

  10. 本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11. 对本会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12. 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13. 参加理事会议,执行会议决议,推动基金会的发展;

  14. 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决定公开募捐活动及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重大慈善项目等事项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理事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聘请对见义勇为事业给予长期支持和作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的处理。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也可用书面形式通报各位理事,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开,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议,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和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会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其中1名为法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监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或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中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部门的文件规定)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经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负责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基金会业务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协助理事长承担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长同意,由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15. 组织募捐的收入;

  16. 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自愿捐赠;

  17. 政府资助;

  18. 利息、投资理财的收入;

  19.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募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主要用于:

  20. 表彰、奖励、抚恤、救助、补助和慰问见义勇为人员(集体);

  21. 宣传和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发展;

  22. 表彰、宣传、募集工作所需开展的各项活动;

  23. 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

  24. 理事会决定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25. 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开展的公开募集资金的活动;

  26. 接受附带条件,对本基金会产生重要影响的捐赠;

  27. 数额较大的定向捐款;

  28. 全市性的大型文艺、文化、宣传义演、义卖、义赛;

  29. 与本会宗旨相符的重大捐赠;

  30. 为本基金稳妥保值、增值的商业性投资。

    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或者三年平均数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的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它情形需要终止的。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在办理注销之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注销以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31. 交由业务主管单位设立见义勇为奖励资金,或用于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性支出;

  32. 无法按上述方法处理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或由委托监管单位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有其他同志担任的,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换届选举 或其它重大事项决策,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的意见;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基金会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  年6月5  日六届六  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O      年   月    日


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

来源:警察公共关系处

2020-07-14 16:21:43 阅读量:

杭勇基[2019] 16号

 

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慈善组织)。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浙江省区域范围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传承民族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共建共治和共享的治理格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保障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表彰的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行为; 事迹突出者授予“杭州市见义勇为勇士”或者“杭州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先进群体)称号,并予奖励。

经公安机关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尚不够或者不宜授予荣誉称号的,本会视情予以通报表扬或一次性奖励慰问。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为人民币530万元,来源于社会募集、杭州市政府拨款、利息。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公安厅。党建工作领导机关是杭州市公安局机关党委。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华光路35号(杭州市公安局内)。邮政编码31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1. 表彰、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

  2. 宣传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和见义勇为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3. 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服务和保障,救助、帮扶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牺牲人员遗属;

  4. 宣传表彰为见义勇为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推动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

  5. 募集、管理和使用好见义勇为资金;

  6. 开展见义勇为工作的专题调研和理论研究,推进、完善此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7. 开展见义勇为工作的交流和协作;

  8.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和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本基金会可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由本基金会聘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基金会章程,遵纪守法;

    (二)热心见义勇为事业,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三)具有相应工作的担当和能力;

    (四)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五)具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六)向本会捐赠数额较大或贡献突出者。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辞去、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基金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9. 遵守本会章程,拥护本会宗旨;

  10. 本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11. 对本会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12. 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13. 参加理事会议,执行会议决议,推动基金会的发展;

  14. 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决定公开募捐活动及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重大慈善项目等事项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理事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聘请对见义勇为事业给予长期支持和作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的处理。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也可用书面形式通报各位理事,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开,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议,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和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会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其中1名为法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监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或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中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部门的文件规定)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经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负责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基金会业务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协助理事长承担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长同意,由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15. 组织募捐的收入;

  16. 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自愿捐赠;

  17. 政府资助;

  18. 利息、投资理财的收入;

  19.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募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主要用于:

  20. 表彰、奖励、抚恤、救助、补助和慰问见义勇为人员(集体);

  21. 宣传和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发展;

  22. 表彰、宣传、募集工作所需开展的各项活动;

  23. 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

  24. 理事会决定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25. 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开展的公开募集资金的活动;

  26. 接受附带条件,对本基金会产生重要影响的捐赠;

  27. 数额较大的定向捐款;

  28. 全市性的大型文艺、文化、宣传义演、义卖、义赛;

  29. 与本会宗旨相符的重大捐赠;

  30. 为本基金稳妥保值、增值的商业性投资。

    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或者三年平均数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的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它情形需要终止的。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在办理注销之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注销以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31. 交由业务主管单位设立见义勇为奖励资金,或用于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性支出;

  32. 无法按上述方法处理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或由委托监管单位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有其他同志担任的,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换届选举 或其它重大事项决策,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的意见;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基金会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  年6月5  日六届六  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O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