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所实施的救助行为。比较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概念及其联系,无因管理在外延要大于见义勇为,从见义勇为的无因性而言,所有的见义勇为行为皆可视为特殊的无因管理,据此推定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从而适用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补偿规范,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保护、救济和奖励。损害补偿,是指见义勇为者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使其造成损害,在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时,救助人请求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通过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责任性质、损害补偿与损害赔偿的区别、损害补偿法律关系主体、损害补偿的构成要件、损害补偿的范围等研究,从而得出受益人损害补偿是一种对见义勇为者的救济方式,目的是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救济。我国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补偿的立法与实践存在的问题有,补偿程序不足,补偿主体的不足以及补偿的数额不明确。通过完善对见义勇为的补偿制度的构想,解决我国立法以及实践的不足。主要是要统一规范补偿程序明确补偿范围、标准,最主要是将见义勇为者的补偿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形成完整的见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