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十二届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委员会全体会议提议,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及时表彰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及时宣传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行为,在全社会及时形成正能量,弘扬社会正气,中华见义勇为基金特设立“中华见义勇为楷模”荣誉称号(以下简称荣誉称号),授予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和群体。
第二条 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每人奖励2万元,牺牲人员追加3万元慰问金;被授予荣誉称号的群体,其成员每人奖励2万元,牺牲人员追加3万元慰问金,有家庭困难或伤患治疗情况的人员,视情增发救助金。
第三条 为获得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颁授银质奖章和纸质证书。
第四条 成立中华见义勇为楷模荣誉称号评定小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宣传部。
第五条 符合下列行为条件,经中华见义勇为楷模评定小组评定,授予中华见义勇为楷模荣誉称号。
(一)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勇于救援的行为;
(二)事实清楚、证据详实,经区县人民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三)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当地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受到人民群众称赞;
(四)见义勇为事迹生动、感人,具有较强的感染力和教育意义。
第六条 突出的见义勇为事迹经媒体报道后,我会应在第一时间进行情况核实;各地报送的见义勇为事迹,我会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审核。核实和审核情况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应迅速形成荣誉称号审批报告。
第七条 荣誉称号审批要做到快捷、简单、准确。表彰宣传部将荣誉称号审批报告提交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常务副理事长和理事长审批。理事长批准后以最快速度征求不驻会副理事长意见。特殊情况以电话、短信方式请示,并形成请示纪要,事迹存档。
第八条 授予荣誉称号意见一经批准,我会即通报中宣部,建议启动重大典型宣传方案。
第九条 颁授荣誉称号采取会议或其他快捷恰当形式。
第十条 在荣誉称号审批、颁授过程中,需由地方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或见义勇为基金会同步填报《见义勇为楷模荣誉称号审批表》。
第十一条 被我会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如事迹影响力较大,地方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可视情况推荐其参加评选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26日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第21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