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公安局 时间:2017-08-09 09:56:29 阅读量:

北京市从1991年开展“见义勇为好市民”和“积极分子”评选活动,特别是在2000年8月1日《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及《<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先后涌现出1000余名各类见义勇为人员,他们为首都见义勇为社会风尚的形成作出了突出贡献。见义勇为能否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小康社会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见义勇为必将成为一种社会风尚,这是党的十七大给我们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为此,本文通过首都见义勇为社会风尚的成因和发展趋势提炼出可供参考和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一、 首都见义勇为社会风尚形成和变化的原因


  (一)理论指导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孔子曾说:“见义不为,非勇也。”几千年来,见义勇为一直受到我国历史上进步思想家和学者的赞赏,也历来为广大民众所称颂,同时,更被无数志士仁人所效仿。每当在国家、民族危难的时候,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侵害之时,总有英勇无畏者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显示了为民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勇于献身的高尚品德。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文明道德风尚是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见义勇为、匡扶正义也正是“以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团结互助为荣”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集中体现。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更有利于促进社会风气不断改善,有利于形成“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营造一个“清正廉明、正气上升”的良好社会环境。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把见义勇为放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这一范畴,意义深远。见义勇为行为能否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


  (二)立法保证    自1991年开展“见义勇为好市民”和“积极分子”评选活动以来,由于缺乏立法保证,致使见义勇为人员的正当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以致出现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不合理现象,这对首都弘扬见义勇为社会风尚的形成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结束这种不合理状况,2000年4月21日市人大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7月18日市人民政府通过了《<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于当年的8月1日颁布实施。为了贯彻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在市民政局专门设立了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各区县也相应设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市、区(县)两级政府分别建立专项资金。在全市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保护等工作制度和程序。实践证明,只有为见义勇为人员全面提供强有力的立法保证,才能根本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再次发生。


  (三)群众参与    首都见义勇为社会风尚的形成,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首先,见义勇为的立法就是经过有关部门长期酝酿与多年准备,特别是全市人民的热情参与和积极支持下,才正式出台和实施的。1999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鉴于该项立法涉及面广、市民关注,决定将《条例(草案)》以征求意见的形式在报纸上公布,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得到了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其次,自1991年以来开展的评选“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活动,全市先后涌现出“见义勇为好市民”和“积极分子”近千人;特别在2000年8月1日《条例》和《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又涌现出一大批见义勇为个人和集体。正是他们的一身正气、不畏强暴、不怕牺牲,用自己的鲜血和生命谱写了一曲曲震撼人心的正气之歌。


  (四)精神支撑    首都见义勇为社会风尚历来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得到了市委宣传部、首都文明办等有关单位多方面提供的精神支撑。《条例》颁布实施前后、实施一周年、五周年期间,我们与市委宣传部、首都精神文明办共同开展“宣传周”活动,在全市设立宣传站点400多个,参与咨询群众600万人次。我们还与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首都文明办、首都综治办等有关单位举办见义勇为英模事迹报告会;组织首都见义勇为“好新闻”大赛;出版《首都见义勇为报告文学集》;举办《首都见义勇为成果展》;开通了首都见义勇为网站;建立见义勇为新闻通报会制度等等,造成广泛而健康的社会舆论,使英雄人物和先进事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五)维权保护    首都见义勇为社会风尚的形成,必须要依法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维权保护。多年来,市政府立项颁布《评选表彰“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制定《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将“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牺牲人员一次性奖励金调整为20万元;市公安系统建立见义勇为确认调查取证联络网络;市卫生系统开设了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绿色通道;市教委出台见义勇为荣誉人员高考录取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子女入学、入托的优惠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见义勇为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证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市公园管理中心、市文物局和市园林绿化局为见义勇为人员办理免费参观游览市、区、县属公园、博物馆证件。全市连续8年组织送温暖活动,对千余名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走访慰问,累计发放慰问金364万余元,救助金164万元,救助牺牲、伤残和生活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475人次。


  (六)社会支持   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于2002年9月依法成立。原市委副书记龙新民、原常务副市长翟鸿翔、人大原常委会副主任索连生和原市长助理、公安局局长张良基任名誉会长。2007年4月,通过换届,由人大原常委会副主任范远谋同志担任理事长。目前,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与首钢公司、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北京三露厂七家企业签订连续五年每年捐赠50万元的协议。现已接受社会各界捐款2000多万元。


  二、发展趋势


  为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2006年8月7日北京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全市,形成见义勇为社会风尚持续健康良好发展的局面。


  (一)以高尚的价值观和英雄行为引领社会风尚。见义勇为精神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念,我们必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这种精神,宣传他们的英勇行为,以推动首都的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


  (二)以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爱抚慰和依法维权确保社会风尚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是要把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和综合治理的范畴,纳入各级政府和民政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要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救助、奖励、保护等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见义勇为保护体系;三是要注意集中表彰和日常抚恤慰问相结合,建立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服务的长效机制,有重点地救助和慰问见义勇为困难家庭,照顾抚恤好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拓展宣传渠道,推进社会参与,营造社会风尚形成的良好社会环境。定期组织群众性集中普法教育宣传活动,结合重大纪念日和评选表彰活动,发挥新闻传媒优势,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发挥“首都见义勇为信息网”的作用,及时公示宣传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设定互动栏目,扩大见义勇为宣传工作的覆盖面。


  总之,就是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作用,最大限度地把人民群众组织起来,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和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在全社会广泛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弘扬见义勇为 引领社会风尚

来源:市公安局

2017-08-09 09:56:29 阅读量:

北京市从1991年开展“见义勇为好市民”和“积极分子”评选活动,特别是在2000年8月1日《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及《<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先后涌现出1000余名各类见义勇为人员,他们为首都见义勇为社会风尚的形成作出了突出贡献。见义勇为能否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小康社会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见义勇为必将成为一种社会风尚,这是党的十七大给我们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为此,本文通过首都见义勇为社会风尚的成因和发展趋势提炼出可供参考和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一、 首都见义勇为社会风尚形成和变化的原因


  (一)理论指导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孔子曾说:“见义不为,非勇也。”几千年来,见义勇为一直受到我国历史上进步思想家和学者的赞赏,也历来为广大民众所称颂,同时,更被无数志士仁人所效仿。每当在国家、民族危难的时候,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侵害之时,总有英勇无畏者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显示了为民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勇于献身的高尚品德。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文明道德风尚是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见义勇为、匡扶正义也正是“以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团结互助为荣”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集中体现。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更有利于促进社会风气不断改善,有利于形成“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营造一个“清正廉明、正气上升”的良好社会环境。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把见义勇为放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这一范畴,意义深远。见义勇为行为能否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


  (二)立法保证    自1991年开展“见义勇为好市民”和“积极分子”评选活动以来,由于缺乏立法保证,致使见义勇为人员的正当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以致出现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不合理现象,这对首都弘扬见义勇为社会风尚的形成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结束这种不合理状况,2000年4月21日市人大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7月18日市人民政府通过了《<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于当年的8月1日颁布实施。为了贯彻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在市民政局专门设立了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各区县也相应设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市、区(县)两级政府分别建立专项资金。在全市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保护等工作制度和程序。实践证明,只有为见义勇为人员全面提供强有力的立法保证,才能根本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再次发生。


  (三)群众参与    首都见义勇为社会风尚的形成,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首先,见义勇为的立法就是经过有关部门长期酝酿与多年准备,特别是全市人民的热情参与和积极支持下,才正式出台和实施的。1999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鉴于该项立法涉及面广、市民关注,决定将《条例(草案)》以征求意见的形式在报纸上公布,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得到了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其次,自1991年以来开展的评选“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活动,全市先后涌现出“见义勇为好市民”和“积极分子”近千人;特别在2000年8月1日《条例》和《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又涌现出一大批见义勇为个人和集体。正是他们的一身正气、不畏强暴、不怕牺牲,用自己的鲜血和生命谱写了一曲曲震撼人心的正气之歌。


  (四)精神支撑    首都见义勇为社会风尚历来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得到了市委宣传部、首都文明办等有关单位多方面提供的精神支撑。《条例》颁布实施前后、实施一周年、五周年期间,我们与市委宣传部、首都精神文明办共同开展“宣传周”活动,在全市设立宣传站点400多个,参与咨询群众600万人次。我们还与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首都文明办、首都综治办等有关单位举办见义勇为英模事迹报告会;组织首都见义勇为“好新闻”大赛;出版《首都见义勇为报告文学集》;举办《首都见义勇为成果展》;开通了首都见义勇为网站;建立见义勇为新闻通报会制度等等,造成广泛而健康的社会舆论,使英雄人物和先进事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五)维权保护    首都见义勇为社会风尚的形成,必须要依法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维权保护。多年来,市政府立项颁布《评选表彰“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制定《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将“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牺牲人员一次性奖励金调整为20万元;市公安系统建立见义勇为确认调查取证联络网络;市卫生系统开设了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绿色通道;市教委出台见义勇为荣誉人员高考录取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子女入学、入托的优惠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见义勇为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证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市公园管理中心、市文物局和市园林绿化局为见义勇为人员办理免费参观游览市、区、县属公园、博物馆证件。全市连续8年组织送温暖活动,对千余名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走访慰问,累计发放慰问金364万余元,救助金164万元,救助牺牲、伤残和生活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475人次。


  (六)社会支持   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于2002年9月依法成立。原市委副书记龙新民、原常务副市长翟鸿翔、人大原常委会副主任索连生和原市长助理、公安局局长张良基任名誉会长。2007年4月,通过换届,由人大原常委会副主任范远谋同志担任理事长。目前,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与首钢公司、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北京三露厂七家企业签订连续五年每年捐赠50万元的协议。现已接受社会各界捐款2000多万元。


  二、发展趋势


  为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2006年8月7日北京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全市,形成见义勇为社会风尚持续健康良好发展的局面。


  (一)以高尚的价值观和英雄行为引领社会风尚。见义勇为精神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念,我们必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这种精神,宣传他们的英勇行为,以推动首都的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


  (二)以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爱抚慰和依法维权确保社会风尚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是要把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和综合治理的范畴,纳入各级政府和民政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要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救助、奖励、保护等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见义勇为保护体系;三是要注意集中表彰和日常抚恤慰问相结合,建立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服务的长效机制,有重点地救助和慰问见义勇为困难家庭,照顾抚恤好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拓展宣传渠道,推进社会参与,营造社会风尚形成的良好社会环境。定期组织群众性集中普法教育宣传活动,结合重大纪念日和评选表彰活动,发挥新闻传媒优势,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发挥“首都见义勇为信息网”的作用,及时公示宣传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设定互动栏目,扩大见义勇为宣传工作的覆盖面。


  总之,就是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作用,最大限度地把人民群众组织起来,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和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在全社会广泛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