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公安局 时间:2017-08-09 15:34:17 阅读量: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下称《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13号)要求,现就公安机关加强见义勇为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等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见义勇为工作作为公安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1、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对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平安浙江”、“和谐浙江”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建立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重大意义,真正把见义勇为工作作为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与其他公安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落实。要牢固树立见义勇为工作是公安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抓好打击防范工作的有效途径,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见义勇为工作,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使见义勇为在我省蔚然成风。


    2、全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见义勇为长效保障机制建设这一目标,切实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各项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3、公安机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见义勇为工作合力,切实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4、见义勇为基金会是依法自愿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依据各自章程调动社会力量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一定的物质支持和奖励。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协调见义勇为基金会配合、辅助政府做好见义勇为工作。


    二、认真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记功表彰推荐工作


    5、对见义勇为行为调查取证和确认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其纳入日常工作范围,严格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公办〔200989号)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期限做好各项工作。


    6、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记功表彰推荐工作,严格按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和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报请省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记功表彰奖励办法》(浙公通字〔201227号)规定的推荐申报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进行。


    三、主动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7、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沟通、协调、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落实《条例》、《规定》等明确的各项保障措施,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长效保障机制,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8、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协调做好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的解决。


    9、对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要协助做好评烈工作。对于不符合批烈条件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由设区市公安局认定因公牺牲,具体认定程序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公网传〔2010608号)办理。同时,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牺牲的规定落实好相应的保障措施。


    10、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人员的规定协调落实伤残待遇。


    11、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11162号)精神,认真落实获得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记功表彰见义勇为人员的同级劳动模范医疗待遇。


    12、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妥善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和家属的医疗救助、就业、助学、升学、住房、法律援助等问题。


    四、认真做好见义勇为日常管理工作


    13、认真做好见义勇为经费预算,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14、主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做好各级政府表彰证书、奖金等的发放工作和对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遗属开展的慰问及必要的补助等工作。


    15、广泛宣传引导,把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倡导见义勇为行为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心爱护,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崇尚见义勇为、人人乐于见义勇为、人人支持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更多的精神关怀和鼓舞。


    16、认真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资料收集和档案保管工作,认真处理见义勇为人员的来信来访。


    17、积极组织参加各类见义勇为表彰评选、统计表报、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见义勇为工作的组织领导


    18、强化组织领导。省厅已于201091日正式成立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各市、县(市、区)公安局要按照厅党委要求,抓紧建立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并报同级编办审批;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归属政治部按实体运作,并确定1-2名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切实加强对见义勇为工作的组织领导,以进一步落实这项工作。


    19、加强业务培训。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学习有关见义勇为的文件精神以及相关业务知识,在各级公安机关培养一批见义勇为工作业务骨干。


 


浙江省公安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公安局

2017-08-09 15:34:17 阅读量: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下称《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13号)要求,现就公安机关加强见义勇为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等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见义勇为工作作为公安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1、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对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平安浙江”、“和谐浙江”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建立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重大意义,真正把见义勇为工作作为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与其他公安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落实。要牢固树立见义勇为工作是公安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抓好打击防范工作的有效途径,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见义勇为工作,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使见义勇为在我省蔚然成风。


    2、全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见义勇为长效保障机制建设这一目标,切实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各项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3、公安机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见义勇为工作合力,切实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4、见义勇为基金会是依法自愿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依据各自章程调动社会力量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一定的物质支持和奖励。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协调见义勇为基金会配合、辅助政府做好见义勇为工作。


    二、认真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记功表彰推荐工作


    5、对见义勇为行为调查取证和确认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其纳入日常工作范围,严格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公办〔200989号)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期限做好各项工作。


    6、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记功表彰推荐工作,严格按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和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报请省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记功表彰奖励办法》(浙公通字〔201227号)规定的推荐申报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进行。


    三、主动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7、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沟通、协调、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落实《条例》、《规定》等明确的各项保障措施,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长效保障机制,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8、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协调做好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的解决。


    9、对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要协助做好评烈工作。对于不符合批烈条件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由设区市公安局认定因公牺牲,具体认定程序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公网传〔2010608号)办理。同时,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牺牲的规定落实好相应的保障措施。


    10、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人员的规定协调落实伤残待遇。


    11、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11162号)精神,认真落实获得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记功表彰见义勇为人员的同级劳动模范医疗待遇。


    12、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妥善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和家属的医疗救助、就业、助学、升学、住房、法律援助等问题。


    四、认真做好见义勇为日常管理工作


    13、认真做好见义勇为经费预算,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14、主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做好各级政府表彰证书、奖金等的发放工作和对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遗属开展的慰问及必要的补助等工作。


    15、广泛宣传引导,把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倡导见义勇为行为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心爱护,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崇尚见义勇为、人人乐于见义勇为、人人支持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更多的精神关怀和鼓舞。


    16、认真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资料收集和档案保管工作,认真处理见义勇为人员的来信来访。


    17、积极组织参加各类见义勇为表彰评选、统计表报、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见义勇为工作的组织领导


    18、强化组织领导。省厅已于201091日正式成立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各市、县(市、区)公安局要按照厅党委要求,抓紧建立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并报同级编办审批;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归属政治部按实体运作,并确定1-2名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切实加强对见义勇为工作的组织领导,以进一步落实这项工作。


    19、加强业务培训。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学习有关见义勇为的文件精神以及相关业务知识,在各级公安机关培养一批见义勇为工作业务骨干。


 


浙江省公安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