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公安局 时间:2017-08-09 15:40:10 阅读量: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了加强全省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现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受理。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有关单位或个人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或派出机构受理,受理单位必须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申请登记表》(附件1)。


    (二)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调查取证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将调查结果填写在《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登记表》(附件2)。


    (三)确认审批。对申请(举荐)确认的见义勇为行为调查取证后,应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附件3),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对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由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见义勇为人员或家属《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附件4);对不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由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附件5)。


    (四)复核。见义勇为申请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持《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和《申请复核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登记表》(附件6)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受理复核申请后必须填写《申请复核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审批表》(附件7),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或原确认公安机关作出书面复核。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公安机关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的,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按照上述有关规定程序予以确认。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程序的通知

来源:市公安局

2017-08-09 15:40:10 阅读量: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了加强全省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现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受理。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有关单位或个人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或派出机构受理,受理单位必须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申请登记表》(附件1)。


    (二)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调查取证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将调查结果填写在《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登记表》(附件2)。


    (三)确认审批。对申请(举荐)确认的见义勇为行为调查取证后,应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附件3),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对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由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见义勇为人员或家属《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附件4);对不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由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附件5)。


    (四)复核。见义勇为申请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持《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和《申请复核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登记表》(附件6)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受理复核申请后必须填写《申请复核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审批表》(附件7),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或原确认公安机关作出书面复核。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公安机关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的,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按照上述有关规定程序予以确认。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