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了加强全省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认定工作,实现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认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13号)中关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被批准为烈士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烈士抚恤的有关规定发放抚恤金;未被批准为烈士的,由市公安机关认定因公牺牲,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牺牲的规定办理”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未被批准为烈士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局负责填写《浙江省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认定书》(附件1,一式三份),并签署县(市、区)公安局意见,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公安局。
(二)市公安局应在接到《浙江省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认定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在《浙江省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认定书》上填写认定意见。调查取证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调查取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浙江省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认定书
浙 江 省 公 安 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