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赵保珠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3月1日0时35分许,赵保珠驾驶号牌为豫PN9228重型半挂牵引车/苏J3516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途经G2504杭州绕城高速柯桥西收费站,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员档案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赵保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赵保珠作出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二日内,赵保珠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1-86498173,联系人:钟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 :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北路与钱农西路交叉口
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