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00X/2025-001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发文日期: 2025-05-08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文件编码: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拱墅公送字2025第004号)
发布日期:2025-05-08 14:54 浏览次数: 来源:交警支队

机动车驾驶人张龙豪,于2025年02月26日13时25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浙A122A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浙一医院门口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张龙豪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拱墅大队拟对张龙豪给予罚款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5年5月8日


附:张龙豪《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  张龙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等告知如下:

2025年02月26日13时25分许,张龙豪驾驶车牌号为浙A122A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浙一医院门口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张龙豪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张龙豪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张龙豪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张龙豪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171号

联系人:俞警官、汪警官     联系电话:0571-85160312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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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发文日期: 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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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拱墅公送字2025第004号)
发布日期:2025-05-08 14:54 浏览次数: 来源:交警支队

机动车驾驶人张龙豪,于2025年02月26日13时25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浙A122A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浙一医院门口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张龙豪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拱墅大队拟对张龙豪给予罚款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5年5月8日


附:张龙豪《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  张龙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等告知如下:

2025年02月26日13时25分许,张龙豪驾驶车牌号为浙A122A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浙一医院门口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张龙豪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张龙豪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张龙豪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张龙豪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171号

联系人:俞警官、汪警官     联系电话:0571-85160312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