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9100X/2025-001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发文日期: | 2025-05-28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文件编码: |
张帆: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已对你2025年3月24日,在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石祥路口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拱墅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105290076579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详情见附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422号
联系电话:0571-85191691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5年5月28日
附:拱墅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105290076579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墅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1052900765795号
被处罚人: 张帆 联系方式: 137XXXX0105
职业: 未提供 政治面貌: 群众
驾驶证号: 330103XXXXXXXX0436
档案编号: 330103369677
发证机关: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车辆牌号: 浙AQ056R 车辆类型: 小型轿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张帆于2025年03月24日10时1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浙AQ056R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沈半路石祥路口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行驶证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当事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3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5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