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9100X/2025-001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发文日期: | 2025-05-19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文件编码: |
张龙豪: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已对你2025年02月26日,在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浙一医院门口处,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拱墅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105290076508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详情见附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171号
联系电话:0571-85160312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5年5月19日
附:拱墅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105290076508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墅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1052900765084号
被处罚人: 张龙豪 联系方式: 175XXXX3150
职业: 未提供 政治面貌: 群众
驾驶证号: 532627XXXXXXXX3150
档案编号: 330438405260
发证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车辆牌号: 浙A122AE 车辆类型: 普通二轮摩托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张龙豪于2025年02月26日13时25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浙A122A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庆春路浙一医院门口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行驶证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当事人驾驶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600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5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