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9100X/2025-001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发文日期: | 2025-05-14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文件编码: |
机动车驾驶人张帆,于2025年03月24日10时1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浙AQ056R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石祥路口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张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拱墅大队拟对张帆给予罚款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4年05月14日
附:张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 张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等告知如下:
2025年03月24日10时10分许,张帆驾驶车辆号牌为浙AQ056R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石祥路口,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行驶证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张帆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张帆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422号
联系人:黄警官、刘警官 联系电话:0571-85191691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5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