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9100X/2025-001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发文日期: | 2025-04-14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文件编码: |
王茂竹: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已对你2025年1月12日,在杭州市拱墅区丽水路大浒路口(北向南过路口150米附近),因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拱墅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105290076257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详情见附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203号
联系电话:0571-88061487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5年4月14日
附:拱墅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105290076257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墅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1052900762575号
被处罚人:王茂竹 联系方式: 132XXXX0510
职业: 未提供 政治面貌: 群众
驾驶证号: 500110XXXXXXXX0421
档案编号: 500031041300
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车辆牌号: 渝ADU8777 车辆类型: 小型普通客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王茂竹于2025年01月12日22时15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渝ADU8777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丽水路大浒路口(北向南过路口150米附近),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行驶证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当事人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5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