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9100X/2025-0007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发文日期: | 2025-03-27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文件编码: |
机动车驾驶人王茂竹,于2025年01月12日22时15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渝ADU8777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杭州市拱墅区丽水路大浒路口北向南过路口150米附近,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王茂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拱墅大队拟对王茂竹给予罚款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5年03月27日
附:王茂竹《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 王茂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等告知如下:
2025年01月12日22时15分许,王茂竹驾驶车牌号为渝ADU8777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杭州市拱墅区丽水路大浒路口北向南过路口150米附近,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行驶证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王茂竹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王茂竹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203号
联系人:贺警官、潘警官 联系电话:0571-88061487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5年03月27日